北京国际青年研修学院
章 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北京国际青年研修学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
第三条 举 办 者:中日青年交流中心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开办资金320万元,以及收取的学费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办学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宗旨:面向社会,为青年提供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训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文科、经济类、语言、艺术、体育、中医烹饪等专业的培训。
第九条 办学规模:1000-1500人。
第十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面授、函授及短期培训。
第三章 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院长
第十二条 本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形式由举办者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届。理事会成员应包括举 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本院章程和制定本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本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本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 字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其所作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任命。
第二十条 本院设院长。院长由举办者推荐,经院理事会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和院长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教育教学、财务、人事任免、行政和安 全管理等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 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 、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对学校的发展、教学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本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在本院续存期间,举办者投入的320万元办学开办资金,不撤资、不挪用。
第四十条 本院资产在续存期间归本院管理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备,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终止办学:
(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办学资金不足,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终止,交回办学许可证,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时,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修改本章程:
(一) 当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变化后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二) 本院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 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北京国际青年研修学院
2018.4.9